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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与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X诉称,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十年来感情尚可。但近几年来,双方因经济问题常发生矛盾,被告甚至连其买断工龄款十几万元也不让原告知晓过问,夫妻之间没有丝毫信任。亲朋好友多次规劝也无济于事。双方曾协议离婚,但因共同财产及家庭债务方面分歧较大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XX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X与被告刘XX于1993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1995年6月21日生育一子名刘XX,双方均系初婚。原告自述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双方未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告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已育有一子。现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但并未提供证明具备法定离婚情形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当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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