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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与被告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被告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同年12月同居生活。1997年3月20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前,原告之子程一×、被告之女谭一×均与原、被告共同生活,现谭一×、程一×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务琐事经常争吵打架,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另被告两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给原告精神造成巨大伤害。2013年3月9日,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分担,诉讼费由被告担负。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恋爱、同居及登记结婚的时间均属实,原告称,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不是事实。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双方虽因家庭琐事有过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同居生活。1997年3月20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前,原告之子程一×、被告之女谭一×均与原、被告共同生活,现谭一×、程一×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务琐事曾发生争吵,2013年3月9日,原、被告再次因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外出打工与原告分居至今。2014年2月2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称被告曾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否认,原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虽然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主张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且被告不认可夫妻感情破裂,并表达了和好的愿望,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应加强交流和沟通,本着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原则,进一步巩固和培养感情,以达到消除隔阂、重归于好、共同营造幸福和谐家庭的目的。通过努力双方仍能和好如初。此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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