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冉**及委托代理人张营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1992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1993年1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3年10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张**,现已成年。由于双方仓促结婚,致使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双方现分居已近9年,2011年4月原告第一次起诉与被告离婚,2012年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2013年5月原告第三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均被法院驳回诉请。现原告第四次起诉离婚,双方分居也已超过2年时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有和好的可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1992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1993年1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3年10月20日生育一女张**,现已成年并随被告一同生活。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致使双方感情产生裂痕,2005年原告去厦门打工至今,双方长期两地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1年、2012年、2013年三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均被本院驳回了诉讼请求,但双方并未和好,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庭审中,原告表示只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后的共同财产不要求本院分割。被告则表示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分割共同财产。

另查明,被告因患乙型慢性黄疸型肝炎于2012年4月30日至2012年5月15日在天津**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6685.77元。2013年4月26日被告因患心脏病到武**和医院门诊治疗。2013年4月23日被告办理的残疾人证中载明肢体残疾,等级为肆级。

上述事实,有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冉**及委托代理人张**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共同生育了子女,但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未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三次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给被告三次和好的机会,但在此期间被告并未能与原告和好,现因感情不和双方分居已满2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患乙型慢性黄疸型肝炎,且肢体残疾,生活较为困难,原告应给予被告适当经济帮助,本院酌定8000元为宜。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分割问题,双方均可另行主张权利。此案经调解无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三款(四)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张**与被告冉**离婚。

二、原告一次性给予被告经济帮助款8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被告各担负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