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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曹**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2月6日在武清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时被告有一子名叫曹一×。2012年9月24日生一女取名曹**。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中琐事经常争吵,双方无共同语言,原、被告根本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曹**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2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多年,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2月6日在武清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时被告有一子名叫曹一×。2012年9月24日原、被告婚生一女取名曹**。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共同抚养子女,操持家务。2013年12月16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携女到外租房居住,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则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共同生活多年,婚姻基础牢固,并生育子女。双方应珍惜多年来建立的夫妻感情,考虑未成年子女利益。共同处理好家庭关系,原告不应固执己见,草率离婚。此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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