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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8月11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和,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缺乏沟通和交流,导致矛盾逐渐增多,被告有赌博恶习,且阻止原告与原告哥嫂来往,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任傲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并没有赌博恶习,也没有阻止原告与其哥嫂来往。原、被告感情很好,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1997年8月11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有争吵行为,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来院。原告主张被告有赌博恶习,且阻止其与哥嫂来往。被告当庭予以否认,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应互谅互让,相互沟通。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相信双方通过沟通,生活中的很多问题是不难解决的。原告应本着照顾夫妻双方及子女利益的原则,慎重考虑,不应草率离婚,现原告起诉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任**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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