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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解××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5年4月份原告与被告在天津**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3月28日生有一女取名解一×。在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里中琐事经常争吵,感情不和,导致原、被告感情渐渐淡漠,原、被告至今矛盾冲突不断,双方已无和好可能,遂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600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担负。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感情尚好,虽有争吵现象,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一单位职工,1993年下半年开始自由恋爱,1994年7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1996年3月28日生育一女,取名解一×,现为武清区**×××学校学生。自共同生活以来,双方感情尚好,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偶尔发生口角,但事后均已相互谅解。2012年12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双方继续共同生活。2013年12月初,原、被告因家务事发生不睦,原告因故将被告手机摔在地上,因双方沟通不畅,2013年12月23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此案在审理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改正自己的缺点不足,希望原告谅解并给一次改正的机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身份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结婚多年且生有一女,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虽偶有争吵现象,但事后均已相互谅解,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为家庭建设均作出了不同贡献,故此双方应予珍惜。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改正自己的缺点,为此原告亦应正视自己的不足之处,珍惜多年以来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重视子女利益,只要各自多做自我批评,加强夫妻间的相互沟通和理解,问题是不难解决的。据此,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原告不应固执己见,草率离婚。此案经调解未能达成和好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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