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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荆**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凡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76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1977年5月1日登记结婚开始共同生活,婚后双方生育两个儿子。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致使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夫妻长期分居达10年之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现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用由原、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6年经人介绍相识,1977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现均已成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有时因家务琐事争吵打架。2013年农历12月27日,原告无故离家出走十天,回家后便提出与被告离婚。2014年2月1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各种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且生有子女,彼此间已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双方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遇事冷静处理,多作自我批评,加强沟通,相互包容,相互谅解,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荆**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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