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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7年10月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11月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09年4月25日生一子许*,同年10月26日办理结婚证。原被告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12月起,被告开始吸毒,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服刑期满后复吸,2013年8月,被强制隔离戒毒。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此起诉离婚,婚生子许*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但不许被告探视子女,如被告要求探视子女,应担负子女抚养费每月300元,诉讼费依法担负。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在被告戒毒期间,子女由原告抚养,2015年8月被告戒毒期满后,被告要求抚养子女,抚养费自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10月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11月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09年4月25日生一子许*,同年10月26日办理结婚证。原被告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12月起,被告开始吸毒,2013年8月,被告被强制隔离戒毒,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伤害了原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此成诉。被告同意离婚和戒毒期间原告抚养子女,但要求戒毒期满后,被告抚养子女,抚养费自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出生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被告不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反复吸毒,严重伤害原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本院依法准予。因被告被强制隔离戒毒,双方之子许*以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在戒毒期满后,每月担负子女抚养费300元。原告称不给抚养费不准探视,不符合法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戒毒期满后抚养子女,现在情况未发生,本案不予考虑。本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孙*与被告许**离婚。

二、婚生子许×由原告抚养,被告戒毒期满后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每月当月付清,至该子独立生活时止。

三、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径交二审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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