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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及委托代理人韩*、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7年9月18日在天津**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于2010年9月10日生育一子,姓名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并未经过深思熟虑便草率登记结婚。进而双方在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屡有争吵。2014年1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和好无望,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双方从未发生过争吵打架,被告对原告宠爱照顾,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7年9月18日在天津**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于2010年9月10日生育一子,姓名李**。婚后多年来,夫妻感情一直较好,2014年1月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返回娘家居住,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此间被告及家庭成员多次到原告处去接原告,原告执意未回,孩子随被告生活至今。庭审中,被告则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共同生活多年,婚姻基础牢固,并生育子女。双方应珍惜多年来建立的夫妻感情,考虑未成年子女利益。共同处理好家庭关系,原告不应固执己见,草率离婚。此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毕**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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