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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董**及委托代理人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21日在武清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一子董一×于2011年4月24日出生。原告与被告婚后不久,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被告很少关心关爱原告,对原告不加尊重,导致原告在被告家庭中也无地位。今年年前原告因管教孩子问题被被告殴打,被告甚至起诉原告离婚,致使双方家庭没能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年,经豆张庄法庭调解,被告虽撤诉但仍不思悔改,令原告十分绝望。原告认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矛盾无法缓解,被告不能克制自己的行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董一×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均较好,被告一直对原告关心关爱,原告脾气暴躁被告予以谅解,对于双方年前的矛盾被告多次去原告家道歉,对于被告自身的缺点和毛病,被告接受批评愿意改正,并向原告真诚道歉,希望原告和孩子回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董一×,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2014年春节前双方因教育子女发生矛盾,被告向**起诉离婚后经调解撤诉,2014年3月14日原告向**起诉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结婚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应互相关心、互相理解包容,不应草率离婚。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故本院不准离婚。原、被告应在今后共同生活中多做自我批评,改正性格缺点,将主要精力放在抚养子女及家庭和睦上。本案经调解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许*、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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