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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月4日在天津**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9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原、被告现感情不和,没有共同语言且被告在外有不正当的异性朋友,致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准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2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现感情没有破裂。原告无中生有,认为被告对婚姻有不忠行为。而且,原、被告已举行结婚仪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彩礼款不应返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1月4日在武清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9月22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1月1日,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被告即搬回娘家居住。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

另查明,2013年春节后,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81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及各种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因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今后只要双方多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尊重与信任,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相信夫妻关系可以改善,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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