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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与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时**与被告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1999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于1999年12月9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0年1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付一×,现就读初中。婚后双方时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脾气暴躁、蛮横,对原告不信任。原告看在孩子年幼的份上,多次给被告机会,但被告不知悔改。2014年1月30日晚,被告再次找茬与原告打架,并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认为与被告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故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双方相识、举行结婚仪式、补办结婚登记时间及孩子出生时间均属实。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很好,婚后已经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有争吵,但事后都能和好如初。2014年1月30晚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出走。期间被告也去找过原告,希望原告能够给被告一次机会。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1999年1月份举行结婚仪式,于1999年12月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2000年1月1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付一×,现读初中。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确实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2014年1月30日晚双方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在外租房居住至今。2014年2月11日,原告来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子付一×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一子。原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情意,重视子女利益,不应固执离婚。被告亦应加强与原告沟通,努力改正自身的不足。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夫妻关系就会得到改善。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时××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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