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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04)武民一初字第352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案外人乔**不服,向天津**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人民法院提审后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04)武民一初字第3522号民事判决,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崔**已经本院(2011)武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宣告死亡,符合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审理中实际支出费用2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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