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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9月份在武清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9月生有一子取名曹一×,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双方感情不和,无共同语言,夫妻根本无法沟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本无法弥补,夫妻已无和好的可能,故起诉。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子曹一×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相识、结婚、生育子女情况属实,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不是经常吵架,只是有时候斗斗嘴,被告只是偶尔回娘家居住,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原告提出的孩子抚养费过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9月7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9月28日双方生育一子曹一×,双方婚后偶尔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2月4日左右双方发生矛盾后,原、被告分屋居住。后原告于2014年3月13日至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在日常生活中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尚未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产生矛盾应共同协商妥善处理,共同维护家庭和睦,同时亦应考虑子女利益,不应草率离婚,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曹**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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