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滕**与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滕**与被告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曲建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被告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5年春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后开始共同生活。原、被告于2006年7月20日婚生一女史一×,现随原告一同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10月11日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要求与原告和好并一同生活,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春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开始共同生活。2006年7月20日婚生一女史一×,现随原告一同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一些矛盾,但事后双方均能互相谅解,原告于2013年3月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希望与原告和好并一同生活,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滕**、被告史**当庭陈述,结婚证书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且共同生育了子女。双方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应及时交换意见,以使矛盾得以化解,双方理应彼此相互谅解和宽容,被告表示希望与原告和好并一同生活,被告今后应对原告多加关心和照顾,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考虑到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滕**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