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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诉被告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1998年11月份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并协商离婚事宜,被告借回老家开证明为由离家,下落不明,至今未归。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白**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8年5月21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亦无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1998年11月份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并协商离婚事宜,被告借回老家开证明为由离家,下落不明,至今未归。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被告白×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无答辩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未能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不能自行和解,且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以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白**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为自行放弃抗辩权。故本院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五)项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魏*与被告白×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魏*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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