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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花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少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4月13日登记结婚,随后不久举办婚礼并同居生活。婚后生育一女张**。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婚后渐渐染上赌博恶习,赌博成性且经常夜不归宿,导致夫妻吵架越发频繁,夫妻关系很难相处。现原告已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而被告对自身的恶习不思悔改。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张**随被告一起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担负;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均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婚前经过充分了解后才结婚的,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被告在婚后打工贴补家用,也没有原告所说的赌博恶习。另外,原被告婚生女张**,还未成年且患有疾病,常年需要治疗,更需要原告的抚养。为了家庭的和睦,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希望与原告和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4月13日在武清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三月初五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一女张**。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闹,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4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持和好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感情基础且生育一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的和睦都作出了贡献。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有过错,不能一味指责对方。对待婚姻关系双方应从家庭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强沟通,相互体谅,慎重对待离婚一事。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坚持和好不同意离婚,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此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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