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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法定代理人董**,被告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5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王**,现上小学二年级;结婚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产生矛盾,原告系精神方面的残疾人,近几年,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原告患病,不予治疗,造成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相识恋爱、登记结婚、生育子女情况均属实,被告认为与原告已没有和好的可能,所以同意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原告每月承担1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5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王**,上小学,跟随被告一起生活。现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造成感情破裂,故成讼。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告个人财产:陪嫁两床被子。2011年10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原告看病支出医药费4374.81元。

另查明,原告董一×为精神类残疾,残疾等级为叁级。

上述事实,有原告董**及其法定代理人董**,被告赵**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关系,但双方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致使夫妻关系不睦,长期分居,双方婚姻关系已经难以维系,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之子王**现随被告一起生活,由被告抚养较为适宜,考虑到原告系残疾人,抚养费由被告自理为宜。原告个人财产,现在被告处的陪嫁两床被子归原告所有。原、被告分居期间,原告支出医药费4374.81元,被告负担一半,数额为2187元。此案经本院调解无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款一项、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二款、第三十六条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董**提出离婚,被告赵**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之子王**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原告个人财产,现在被告处的陪嫁两床被子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给付原告医药费2187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被告各担负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本判决为宣告离婚判决,原、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得另行结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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