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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12年农历10月4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3年12月2日生育一子王*,现年1周岁。2014年1月15日原、被告在武清区民政局补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沾染赌博恶习,并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原、被告未能建立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12年农历10月4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12月2日生育一子王*,现随被告生活。2014年1月15日原、被告在武清区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3月11日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以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后又生育子女,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不应草率离婚。原、被告虽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争吵,但事后能够平息,夫妻感情尚未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原、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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