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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马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7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马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志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被告马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初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马**,现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但后来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被告每次酒醉后,便打骂原告。且被告枕头底下经常放有板斧一把,言称早晚将原告砍死。2013年6月,无法忍受这种生活的原告不得不与被告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担负。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虽有时饮酒,但从未打骂原告,也并没有在枕下放置板斧威胁原告。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初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武清区城关镇人民政府(原城关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5月1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马**,现已独立生活。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原告称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来被告经常酒后打骂、威胁原告,现已分居生活。被告否认有打骂、威胁原告的行为。原告对自己主张的受被告打骂、威胁的事实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关系证明书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主登记婚姻,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应正确对待并妥善处理,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不应草率离婚,被告也应主动搞好夫妻关系。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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