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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10月16日领取结婚证后开始共同生活。原、被告均系再婚,结婚时原告带有一子,被告带有一女,双方婚后并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12年8月离家出走,后于同月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经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并未和好,且被告仍离家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做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10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开始共同生活。原、被告均系再婚,结婚时原告带有一子,现已成年且独立生活,被告带有一女,现已成年,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被告于2012年8月离家出走,在此期间被告曾起诉至武清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原告离婚,后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并未和好,且被告仍离家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审理中,原告表示与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坚持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前基础不牢,婚后双方并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曾起诉与原告离婚,后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即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与被告肖**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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