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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被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1年5月举行仪式并同居生活,2011年1月生育一子吴**,2011年9月领取结婚证。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一不顺心就对原告拳脚相加。被告对孩子和原告漠不关心,整天吃喝玩乐。2013年1月16日原告带孩子回娘家,被告接回原告后,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原告又回娘家。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吴**暂时由被告抚养;婚前娘家陪嫁物归原告,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双方登记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举行结婚仪式、同居时间不属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日常生活中确实发生过争吵,但不是原告所诉经常打骂原告。双方感情未到无法挽回的地步,孩子不能没有母爱,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11年1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吴**,2011年5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1月原告从家中搬出居住。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娘家陪嫁物品归原告,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且生育了一名子女,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日常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事后应相互谅解。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有和好可能,并表示在今后生活中对原告多关心体贴,原告应给被告和好机会,从子女利益出发,珍惜夫妻感情,不应草率离婚。被告应珍惜和好机会。本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原告李**与被告吴*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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