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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被告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1月22日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被告于2013年1月1日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月25日领取结婚证,同年3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2014年1月22日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回娘家居住,原、被告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1日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1月25日办理结婚证,3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2014年1月22日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提出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因生活琐事偶尔发生矛盾,应相互谅解,相互多作自我检讨。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不应草率离婚。此案经调解未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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