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与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被告翟**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2006年11月1日,原、被告在武清区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的感情逐渐不和,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不让原告的女儿探望原告,总想侵占原告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为此,原告于2013年初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不服上诉至天津**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作出(2013)一中民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现原、被告已经分居生活,双方无和好可能。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于2006年结婚至今已经有8年之久,婚后双方感情非常融洽,被告下地劳作的同时,还要操持家务,照顾原告的父亲直至其去世,以上行为均表示被告是愿意与原告过日子的,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且原告提出离婚并非其本意,而是受他人要挟。综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1月1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开始共同生活,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感情较好,偶尔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初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做出(2013)武民一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不服上诉至天津**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后原告又于2013年12月31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在日常生活中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尚未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产生矛盾应共同协商妥善处理,共同维护家庭和睦。现双方年龄均较大,应为今后生活多考虑,不应草率离婚。故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沈**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