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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曲建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委托代理人秦**、被告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3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8月15日双方生育一子高××,2007年5月25日双方补办结婚证。原、被告自结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感情出现裂痕,被告不关心孩子,还经常对原告加以打骂,2008年11月原告向武清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后撤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并表示改正自己的错误,今后不再殴打原告,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重新和好的机会,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3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8月15日双方生育一子高××,2007年5月25日双方补办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有时因家务琐事发生一些争吵和打骂。2008年11月原告向武清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后原告撤诉。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亦表示希望与原告和好并一同生活,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曹**、委托代理人秦**、被告高**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共同生育了子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期间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和打架,作为被告今后应冷静处理家务纠纷,而不是对原告进行殴打,对被告打骂原告的行为应提出批评,被告对此已认识到错误,并表示今后不会再殴打原告,原告亦应珍惜夫妻感情。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应互相谅解和宽容,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如初的,考虑到原、被告婚姻基础较牢,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曹**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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