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许**与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边**与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