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无共同语言,经常吵架分居。原告现年老体弱,被告对原告生活不予照顾,双方见面被告就向原告索要钱财。2015年6月20日在被告的逼迫下,原告无奈将自己全部退休金取出交给被告,被告拿到钱款后再次出走。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草率结婚,无感情基础,被告不与原告共同生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和原告生活9年一直没吵过架。2015年6月20日原告的闺女和儿媳将我赶走,无奈我搬至西青区居住,临走时我带走原告的退休金4600元,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赵**于2006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6月20日双方分居至今。被告认可分居时带走原告退休金46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为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已长达4年,夫妻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互敬互谅,携手维护家庭的稳定。本案中,原告虽要求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与被告赵**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