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是张**已更名为张*,其决定以张*作为被告重新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