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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6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10月5日双方生育长子孔**,2012年12月11日生育次子孔*×。婚前及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加之被告在经济上对原告控制严格,致使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孔**、孔*×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感情较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了两个子女,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也不同意与被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6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于2005年10月5日生育长子取名孔一×,现随原告一同生活,于2012年12月11日生育次子孔**,现随被告一同生活。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时有争吵,造成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孔**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赵**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生活时间较长,且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双方的感情基础牢固。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应互谅互让、遇事冷静处理,多做自我批评,感情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持离婚,因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且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孔**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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