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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5月2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接触较少,不能彻底了解对方,婚后不久,双方就逐渐发现了彼此的缺点,为此,双方经常发生口角,逐渐矛盾升级,最终导致双方于2013年10月份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认为,与被告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3年5月2日经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5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为初婚,被告为再婚。婚后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主张被告沉默寡言,不关心原告,遂于2014年1月20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相互关心,相互照顾,本案被告在生活中应多与原告进行沟通,原告亦应珍惜双方建立起的夫妻感情,而不应固执己见,草率离婚,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金*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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