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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生育一子李一×。后双方常因一些琐事吵架,被告动手打原告,原告被打头破血流。现双方已分居多时,故起诉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2003年被告发生交通事故,身体三级残疾。孩子已经15岁了,为了家庭的稳定要求和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份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建立恋爱关系,10月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2000年5月1日补办结婚证。2000年9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李**,现年14周岁,读初中一年级。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因生活琐事偶有争吵。2013年8月上旬双方争吵打架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坚持和好。

另查明,原、被告2000年5月1日补办结婚证时被告登记的姓名为李**,补办结婚证后,被告的身份证丢失,被告的姓名补办身份证为李**。被告结婚证书登记的李**与被告补办身份证的李**系同一人。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身份信息、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感情较好并生育一子。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应当相互谅解,多作自我批评。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坚持和好。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考虑子女的感受,不应草率离婚。此案经调解未果,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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