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赵**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郑**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陈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鲁**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