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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与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X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因涉及个人隐私)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X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XX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经网络聊天认识,同年5月6日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致使婚后感情不睦,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特别是被告经常以加班为由夜不归宿。至今年8月份,被告有家不归长达一月有余,原告发现被告另有新欢,其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请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X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进而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从认识至结婚经历了较长时间,说明原、被告之间有良好的感情基础。现虽原告以被告另有新欢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但原告就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其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婚姻生活当中,摒弃前嫌,互敬互爱,携手共同营造一个幸福、美满、和谐的婚姻家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高XX与被告王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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