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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撤销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张**房屋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以第三人与原告系父子关系,为了维护家庭和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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