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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广州市荔湾区**社诉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伟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东沙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荔湾**办事处)、第三人广州市**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东塱联社)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何*伟的委托代理人郭*,第三人东塱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荔湾**办事处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伟诉称:其原是第三人东**联社村民,享有社员待遇。1998年因国家征地,原告父母代原告领取了安置费后,第三人根据村章程及章程补充规定,强制终止原告的社员资格和待遇。2014年7月30日,父亲代原告何*伟向被告荔湾**办事处提出申请,要求督促第三人东**联社恢复原告社员资格和福利待遇的问题。2014年8月25日,被告荔湾**办事处作出答复称已将所反映的问题转第三人东**联社调处,但对于原告何*伟社员资格和福利待遇的问题未进行行政处理。被告荔湾**办事处作为镇一级人民政府,对于事关村民组织的事务有行政处理权。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荔湾**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对第三人东**联社终止原告何*伟社员资格和福利待遇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被告荔湾**办事处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及证据,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辩称

第三人东**联社述称:当年征地转居时可自由选择是否继续保留分田资格及合作医疗福利待遇,由于原告父母没有选择,所以终止对原告福利待遇的分配,不存在第三人强制终止的情况。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何**原是东塱联社的村民,户籍住址在广州市荔湾区东塱大街六巷23号,户籍性质为居民。2014年7月30日,何**父亲何**代其向荔湾**办事处提出申请,要求恢复何**村民待遇。2014年8月25日,荔湾**办事处作出《关于徐*等3人信访事项的答复》,答复内容为:“你们所反映的问题,主要是农转居后小孩一直没享受到联社的福利待遇问题。东塱联社根据《东塱村经济股份合作章程》及《股份制章程补充》等有关规定,对你们子女进行了相应的福利待遇扣减。你们反映的问题已转东塱联社调处,请你们与东塱联社沟通,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何**认为荔湾**办事处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提起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职权;第(六)项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的职权。《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尚有农村和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何**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荔湾**办事处处理,荔湾**办事处依法有权进行处理。

何**向荔湾**办事处提出的申请中,要求荔湾**办事处对东塱联社扣减福利待遇的行为作出处理,同时也正是由于东塱联社未对此问题予以解决,何**才向荔湾**办事处寻求救济。荔湾**办事处应当在查明事实后依据法律法规对何**的申请作出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案中荔湾**办事处既未向法院提供已履行职责的证据,也未出庭参加诉讼,从何**提供的信访答复内容显示,荔湾**办事处没有针对何**提出的申请请求进行查实并予以处理,属于未完全履行其职责,应予纠正。荔湾**办事处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东沙街道办事处对原告何**于2014年7月30日提出的申请作出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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