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有限公司、广州市淦灿贸易有**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以双方当事人愿意自行协商解决问题为由,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荔湾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荔湾三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两原告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