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荔湾三分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有限公司、广州市淦灿贸易有**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以双方当事人愿意自行协商解决问题为由,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荔湾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荔湾三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两原告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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