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案,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陈**与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服行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何**与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海龙街道办事处不服行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李**与广州**办公室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梁**与广州市荔湾区**社诉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广州光**展公司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谭**、谭**与广州市**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州市**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第三社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广州市**河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芳村大队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吕**与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海中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海中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第二经济社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