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芳村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撤销对原告的处罚,原告认为此案无需法院继续审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