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芳村大队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芳村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撤销对原告的处罚,原告认为此案无需法院继续审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