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广州市**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答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以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问题,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