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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广州市**监督管理局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广州市**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答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以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问题,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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