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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广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案,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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