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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龙*鸿不服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穗人社特工决字(2015)0025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龙*鸿,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陈**、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龙*鸿诉称,原告在1980年12月入职广**品公司从事体力、高温运输装卸工作至1990年10月,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原告对被告作出的审批决定不服,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穗人社特工决字(2015)0025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

被告辩称

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据查原告的原始人事档案资料,记载其从事工作简历如下:1980年12月至1990年10月在广**品公司工作,其中从事“运输”:1981年12月、1983年6月、1986年7月、1988年11月;1990年9月18日辞(退)证明中记载:时间从1990年10月起执行。根据《**务院关于颁发﹤**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1978)104号)附二第一条第(二)项、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第五、第六点意见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等规定,鉴于原告从事的“运输”工种的年限累计不足国家规定年限,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业部《关于人力装卸搬运工、冷库工退休问题的通知》[78]商计字第115号)。本局据此于2015年2月3日对其提前退休的申请作出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穗人社特工决字(2015)0025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并依法委托广州市海珠区退管办于同年3月10日送达原告。综上所述,本局作出的“穗人社特工决字(2015)0025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据原告龙**人事档案资料记载,其从事工作简历如下:1980年12月至1990年10月在广**品公司工作,其中从事运输:1981年12月、1983年6月、1986年7月、1988年11月。1990年9月18日辞(退)证明注明:原告于1990年9月4日向单位提出辞职,经研究同意辞职。时间从1990年10月起执行。原告于2014年12月向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被告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原告从事特殊工种运输的年限累计不足国家规定可提前退休的年限,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遂依据**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1978)104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1999)8号)、**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1993)120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2)136号)、商业部《关于人力装卸搬运工、冷库工退休问题的通知》([78]商计字第115号)的规定,于2015年2月3日对其作出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穗人社特工决字(2015)0025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申请表、连续工龄审核表、辞(退)证明、工资定级审批表、考核定级审批表、浮动升级工资审批表、穗人社特工决字(2015)0025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原、被告亦当庭陈述在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劳*乙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原**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六点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工作累计满八年的。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粤劳社(2002)136号《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在本案中,原告从事特殊工种运输的年限累计不足国家规定可提前退休的年限,不符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故被告作出不同意原告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原告认为其从事的工种属于高温工种,但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要求撤销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龙**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龙**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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