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芬诉被告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马*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故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马**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