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芬诉被告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马*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故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马**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叶**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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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广州**民政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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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广州市**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卢**、卢**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认为侵犯房产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