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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卢**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认为侵犯房产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卢**不服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穗国土建用函(2015)65号《关于变更〈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复函》一案,经审查,原告所诉的上述复函中涉及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注明的土地座落天河区黄埔大道冼村,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所诉的复函涉及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注明的土地位于天河区,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当属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州**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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