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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广州市**管理中心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诉被告广州市**管理中心履行职责一案,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冯*,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汤冰、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称,一、原告按粤人社发8号文规定应于2014年3月领到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由被告补发的5个月工龄津贴4元15年5个月u003d300元和当月工龄津贴60元,另自2014年1月至同年3月新增养老金3元3个月u003d9元,但被告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拖延至2014年11月才将该笔360元工龄津贴和9元新增养老金一次性发放到原告账户,其拖欠工龄津贴的作为已侵害原告合法养老权益。二、由于被告不执行国家和省的政策,自2014年1月至3月克扣原告新增养老金3元3个月u003d9元,自同年4月至10月克扣63元7个月u003d441元,合计450元,其克扣新增养老金的作为已侵害原告合法养老权益。三、由于被告拖欠工龄津贴,参照《社保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滞纳金,应支付原告补偿金360元0.2%390天(13个月30天)u003d240.80元。四、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告应按克扣新增养老金450元的100%赔付原告450元赔偿金。综上,被告不执行省8号文,违反政策法律规定拖欠原告工龄津贴和克扣养老金的事实成立,请求法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拖欠工龄津贴和克扣养老待遇违法;二、判令被告重新核算原告养老金并出具养老待遇核定单;三、判令被告将其拖欠的工龄津贴4元15年6个月u003d360元按每日千分之二滞纳金计算支付原告280.80元补偿金;四、判令被告按其克扣的新增养老金部分3元3个月u003d9元,63元7个月u003d441元,合计450元的100%支付原告赔偿金450元。五、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广州市**管理中心辩称,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津贴完善基本养老保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8号)中并未涉及原告在本次诉讼请求中所提及的“工龄津贴”。本中心已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于2014年11月将原告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的缴费年限津贴及该津贴涉及的年度调整金额发放到其指定账户,不存在拖欠、克扣的问题。二、重新核算养老金待遇、重新打印该养老待遇核定单均属依申请行政行为。退休人员若对自己的养老金待遇有异议,可到户口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三、原告要求本中心支付补偿金及赔偿金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行政起诉状中所提及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均不适用于本案。综上所述,原告的本次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并判令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越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8月24日向原告冯*核发退休证。截至2014年11月时,原告的月退休金为1963.34元。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政厅于2014年1月向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出粤人社发(2014)8号《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津贴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其中内容为:……一、建立缴费年限津贴的具体办法。(一)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一次性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计发4元缴费年限津贴,不满1年不计发。(二)缴费年限津贴作为过渡性养老金的组成部分列入基本养老金的年度调整基数。(三)缴费年限津贴从2013年10月发放。……三、工作要求。……(一)各地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在三月底前发放到位。(二)本通知设立缴费年限津贴前,个别市违规自行加发的养老金,必须尽快整改,妥善处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政厅于2014年3月向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出粤人社发(2014)51号《关于2014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其中内容为:……一、调整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二、调整对象。2013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四、调整办法。(一)普遍调整。1.每人每月按照97元定额计发。2.2013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4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六、工作要求。……(二)确保发放。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缴费基数、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完善和规范省级统筹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并于2014年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庭审中,被告陈述表示上述文件规定的缴费年限津贴及原告的年度调整金额共873元已于2014年11月发放到位。原告对此予以确认,但认为被告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在2014年3月发放相关养老待遇。

另查明,原告因缴费年限津贴及调整养老金等待遇发放问题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穗越法行初字第63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广州市**管理中心未依时履行发放及核计原告冯*退休待遇违法。

以上事实,有退休证、存折到账记录、(2014)穗越法行初字第630号《行政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原、被告亦当庭陈述在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包括多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在本院告知原告应明确其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原告仍坚持其原诉讼请求,故应以原告的第一、三、四项诉讼请求作为本案的审理范围。

《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原告就缴费年限津贴及养老金调整等养老待遇问题已经向本院提起诉讼且本院作出的相关判决已生效,根据上述规定,原告提起的本次诉讼属重复起诉,依法应裁定予以驳回。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补偿金与赔偿金的主张也没有充分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的起诉。

原告预付的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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