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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与广州市**管理中心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欧**诉被告广州市**管理中心履行职责一案,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欧**,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汤冰、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欧**诉称,一、原告按粤人社发8号文规定应于2014年3月领到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由被告补发的5个月工龄津贴4元15年5个月u003d300元和当月工龄津贴60元,另自2014年1月至同年3月新增养老金3元3个月u003d9元,但被告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拖延至2014年11月才将该笔360元工龄津贴和9元新增养老金一次性发放到原告账户,其拖欠工龄津贴的作为已侵害原告合法养老权益。二、由于被告不执行国家和省的政策,自2014年1月至3月克扣原告新增养老金3元3个月u003d9元,自同年4月至10月克扣63元7个月u003d441元,合计450元,其克扣新增养老金的作为已侵害原告合法养老权益。三、由于被告拖欠工龄津贴,参照《社保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滞纳金,应支付原告补偿金360元0.2%390天(13个月30天)u003d240.80元。四、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告应按克扣新增养老金450元的100%赔付原告450元赔偿金。综上,被告不执行省8号文,违反政策法律规定拖欠原告工龄津贴和克扣养老金的事实成立,请求法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拖欠工龄津贴和克扣养老待遇违法;二、判令被告重新核算原告养老金并出具养老待遇核定单;三、判令被告将其拖欠的工龄津贴4元15年6个月u003d360元按每日千分之二滞纳金计算支付原告280.80元补偿金;四、判令被告按其克扣的新增养老金部分3元3个月u003d9元,63元7个月u003d441元,合计450元的100%支付原告赔偿金450元。五、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广州市**管理中心辩称,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津贴完善基本养老保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8号)中并未涉及原告在本次诉讼请求中所提及的“工龄津贴”。本中心已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于2014年11月将原告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的缴费年限津贴及该津贴涉及的年度调整金额发放到其指定账户,不存在拖欠、克扣的问题。二、重新核算养老金待遇、重新打印该养老待遇核定单均属依申请行政行为。退休人员若对自己的养老金待遇有异议,可到户口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三、原告要求本中心支付补偿金及赔偿金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行政起诉状中所提及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均不适用于本案。综上所述,原告的本次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并判令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7月25日向原告欧**核发退休证。截至2014年11月时,原告的月退休金为1640.35元。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政厅于2014年1月向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出粤人社发(2014)8号《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津贴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其中内容为:……一、建立缴费年限津贴的具体办法。(一)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一次性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计发4元缴费年限津贴,不满1年不计发。(二)缴费年限津贴作为过渡性养老金的组成部分列入基本养老金的年度调整基数。(三)缴费年限津贴从2013年10月发放。……三、工作要求。……(一)各地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在三月底前发放到位。(二)本通知设立缴费年限津贴前,个别市违规自行加发的养老金,必须尽快整改,妥善处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政厅于2014年3月向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出粤人社发(2014)51号《关于2014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其中内容为:……一、调整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二、调整对象。2013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四、调整办法。(一)普遍调整。1.每人每月按照97元定额计发。2.2013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4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六、工作要求。……(二)确保发放。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缴费基数、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完善和规范省级统筹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并于2014年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庭审中,被告陈述表示上述文件规定的缴费年限津贴及原告的年度调整金额共873元已于2014年11月发放到位。原告对此予以确认,但认为被告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在2014年3月发放相关养老待遇。

以上事实,有退休证、存折到账记录等证据证实,原、被告亦当庭陈述在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包括多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在本院告知原告应明确其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原告仍坚持其原诉讼请求,故应以原告的第一、三、四项诉讼请求作为本案的审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七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在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缴费年限津贴发放及养老金调整等事宜已下发相关文件的情况下,被告作为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照有关文件及时发放相应退休待遇于法无据。在被告已经发放相应缴费年限津贴及新增养老金的情况下,且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告克扣其养老待遇,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补偿金、赔偿金并无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广州市**管理中心未依时履行发放原告欧**退休待遇违法。

二、驳回原告欧**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金管理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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