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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张**与广州市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张保秀诉被告广州市公安局行政侵权、赔偿一案,经审查,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由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广东**理局广清路政大队作出,经本院依法告知原告,原告同意变更被告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广东**理局广清路政大队,而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所在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所在地在白云区,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属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州**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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