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广州市**越秀分局工商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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