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与广州市**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不服被告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通知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庭外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广**务管理局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