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樵*与广州市**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樵*诉被告广州市**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樵*经本院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单》,逾期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且未提出相应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樵*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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