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樵*诉被告广州市**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樵*经本院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单》,逾期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且未提出相应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樵*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叶**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关**与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杜**与广州**民政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龙**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广州**有限公司与沈秋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欧**与广州市**管理中心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陈*、欧**、周**与劳**、谢**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适应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余**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松南经济联合社与广州市规划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