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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松南经济联合社与广州市规划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松南经济联合社诉被告广州市规划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松南经济联合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松南经济联合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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