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松南经济联合社诉被告广州市规划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松南经济联合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松南经济联合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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